专业号

第一条  根据《崇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成委厅〔2019〕21号)和《崇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崇委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是崇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加挂崇州市公园城市建设局(简称市公园城市局)牌子。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成都市及本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等制度、标准、规范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牵头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负责编制或衔接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制订有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编制和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的上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的确定等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审批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基础地质和应用地质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地质遗迹监测。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多测合一”的行业管理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拟定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对外合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对乡镇(街道)和产业功能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督察、监察。
(十六)负责公园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林业专项规划;负责公园城市生态建设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方案报批、设计审查、建设协调并指导运营管理。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采伐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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